(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评和详评以后,要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1—3人,并标明顺序
2.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的确定权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如果认为有必要,也可以授权给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中标人应当符合的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①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③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不得就投标实质性内容谈判
3.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