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和中标
(一)评标机构《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评标程序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初评主要解决投标书的有效性。
初评的内容主要是: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投标人是否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是否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初评完成后,要进行详评。
只有在初评中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投标书,才可以进行详评阶段。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由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委员会要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