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辅导:设备采购的评标报告

2015-01-12 18:00:23 字体放大:  

2015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辅导:设备采购的评标报告

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主 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推荐中标候选人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设备工程服务合同

委托人的权利:1、选定“第三人”并与其订立、变更合同的决定权。2、对项目实施计划、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的审定批准权。3、对监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的建议。4、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经委托人同意。5、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有关监理人员,要求承担相应赔偿。6、有权要求监理人汇报监理工作并提交《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报告。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以下权力:1、对委托人、被监理人选择的第三人、分包人等资质、能力的审核权。2、对有关方案、计划、标准、工艺及装备的审查权。3、对有关参与单位的协调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4、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紧急情况,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书面报告。5、对外购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质量审查权。对不符合的,有权通知停止使用。

开标

开标的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以便投标人准时出席开标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程序: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开启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信息。

中标人应当符合的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 ——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最低投标价法”。

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定标与签订合同

1)定标

确定中标人的权力由设备采购招标人行使,也可由招标人将此项权力授予评标委员会行使。被确定的中标人应当是评标委员会经过评议并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中的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有权拒绝所有投标人的权利。

2)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详细评审的内容

①技术评估。

这是非商务部分标书中很重要的部分,投标者提出的技术方案必须是可以接受的,或者提出的方案是值得重视的,有可能是很好的可供选择的方案。对于技术方面的偏差和异议要逐条逐项要求投标者澄清,并把可以接受的进行记录。

②进度。

对于投标者提出的进度计划要分析可行性。

③费用分析。

对于投标者提出的各项费用配置、价位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④报价。

⑤财务能力。

要根据投标者的财务经济状况来评估投标者是否能有足够能力启动工程,且能承受一定的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