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练习题(14)

2015-03-11 14:13:59 字体放大:  

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练习题(14)

1、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A.业务水平无明显提高

B.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因过失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D.受刑事处罚

E.同时在两个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

标准答案:b,c,d,e

解析: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六个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2、代理的种类有()。

A.委托代

B.邀请代理

C.约定代理

D.法定代理

E.指定代理

标准答案:a,d,e

解析: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3、诉讼时效的种类包括()。

A.普通诉讼时效

B.短期诉讼时效

C.中期诉讼时效

D.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E.特殊诉讼时效

标准答案:a,b,d,e

解析:诉论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短期诉讼时效(3)特殊诉讼时效(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4、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对因该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B.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C.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D.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E.违反建筑法规定进行分包

标准答案:a,c,d,e

解析: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