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矿业工程》辅导资料(21)
关于地质矿产的知识
1.地质灾害是由自然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华池县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64处,其中滑坡29处,崩塌7处,泥石流20处,地裂缝2处,水源污染1处,危害面积达1760公顷。
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4.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5.因自然因素适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6.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7.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8.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阶段进行地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9.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一定利用价值呈固态、液态和气态赋存的物质。
10.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1.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12.华池县境内已探明的矿产资源有石油、天然气、粘土、砂石、矿泉水和石墨。
13.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4.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