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3)

2015-02-17 13:24:02 字体放大:  

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知识点(3)

1、确认劳动关系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3、书面劳动合同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书面通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5、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7、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8、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重新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