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3)

2015-02-07 14:07:11 字体放大:  

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3)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

1.代理:指代理人在被授予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

3.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如律师)、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

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不得委托代理: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全部转包、禁止全部肢解转包),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另外,结婚不可代理

(2)须取得法定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资金、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评标的专家库),其资格有国务院或省建设行政主管认定。委托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有钱、有人、有技术)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