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重点知识(2)

2014-11-19 16:29:0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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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重点知识(2)

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D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D、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1、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①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②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③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④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①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②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前提: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PS:

以上注册需提交的材料见书P2—P3,其间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