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难点解析(一)

2014-08-28 10:14:02 字体放大:  

2014一级建造师法规难点解析(一)

工程监理制度

(一)监理制度的内涵

1.指具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2.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二)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5类)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1)5万平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

(2)5万平米以下,可以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其他

(1)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公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三)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技术标准

(1)强制性标准——必须遵守

(2)推荐性标准——合同约定

3.设计文件

(1)按设计要求施工单位

(2)发现设计有问题,报告建设单位

4.承包合同

(四)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五)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六)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七)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