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发展趋势分析

2014-08-27 10:19:33 字体放大:  

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发展趋势分析

1 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形成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86号令等配套文件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并依靠法制和行政力量强制推行。强制监理制度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委托监理,还体现在监理的职责、服务内容和范围、工作标准和程序、市场准入和执业资格管理等方面。

2 我国推行强制监理制度的背景

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形成,是与特定的历史条件分不开的。分析我国强制监理制度的有关问题,离不开这个特定的背景条件,包括投资体制、政府建设管理体制化、建筑市场机制工程建设管理等。

2.1 国有投资的主导地位

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固定资产投资领域也开始出现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成分。监理制度试点阶段,我国处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尽管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但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占绝对主导地位的仍是政府投资。我国的投资体制具有非常强烈的政府主导性(这也是计划经济的根本特征之一),政府几乎要对每个建设项目的构思、立项、设计、施工、竣工交付、运行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

从上世纪末开始,我国逐步对投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开始区分不同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项目、营利性项目等),放松了对民间资本、国外资本进入营利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限制;并对这些民营、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调整(如将原先的一些项目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强调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但即便是到了民营、外资经济已经有了巨大发展的今天,政府对投资领域的控制仍然非常严格。

在国家投资占绝对主体地位的投资体制背景下,我国监理制度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注定与国外建设监理(工程咨询)具有明显区别,那就是要承担国家投资项目的管理任务。国家推行监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建设工程质量和项目投资效益。这应是我国形成“强制”监理制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2.2 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共利益

我国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法人”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不能(或没有)承担投资/建设/运行的全部责任和风险,因而还没有主动委托监理单位来实施项目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在此情况下,国家为了使社会监理得以启动,有必要采取强制手段来推动监理制度的实施。政府作为全民资产的集中代表,从所有者角度出发,有权规定国家投资的某些项目必须实行监理,以保证投资目标的实现。另外,政府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角度出发,也有权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规定强制实行社会监理,以保护公共利益。

2.3 用行政力推行改革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包括建设领域的投资体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等在内,都是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主要推动力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完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关的制度难以依靠市场本身的力量自发形成,必须依赖政府的强制推动;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习惯于以行政力量推行各项制度,主导有关经济制度的建设。

以行政力量推行监理制度的优点是速度快、效率高,但缺点是推行的力度、推行的方式、推行的内容依赖于有关主管部门对监理制度的认识,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政府制定的具体制度脱离市场实际需求,违背市场规律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