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工程监理企业与注册监理工程师
考点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作为工程监理实施主体,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和综合实力。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等级。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表3—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
1.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才能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
2.资质审批
(1)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2)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三)工程监理企业监督管理
1.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工程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2.注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