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知识点精讲:第六章

2014-05-06 11:00:37 字体放大:  

第6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考点一:参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有关各方

1.合同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即不是一切行为均遵照发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以保障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发包人的最大利益为管理目标,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管理事项。

2.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如果监理人的指示错误或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赔偿。通用条款明确规定:

(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考点二: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1.针对具体施工项目或标段的合同需要明确约定的内容较多,有些招标时已在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中做出了规定,另有一些还需要在签订合同时具体细化相应内容。

(1)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2)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5)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考点三:施工准备阶段各方的工作

1.发包人义务

(1)提供施工场地

①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晴和范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工程用地和施工的临时占地,施工场地的移交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分次移交,以不影响单位工程的开工为原则。

②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的埋设位置,以及地下水文、地质等资料。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

③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2)协助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

(3)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以便承包人制定施工方案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开工时间

考虑到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差异,标准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义务

(1)现场查勘

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对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进一步收集相关的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对现场查勘中发现的实际情况与发包人所提供资料有重大差异之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由其做出相应的指示或说明,以便明确合同责任。

(2)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前3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还需经5人以上专家论证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4)施工控制网

(5)提出开工申请

承包人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3.监理人的职责

(1)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①审查的内容

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批准或要求承包人对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

②审查进度计划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审查,不仅要看施工阶段的时间安排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更应评审拟采用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监理人审查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

监理人为了便于工程进度管理,可以要求承包人在合同进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并提交分阶段和分项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合同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详细施工计划。

③合同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有约束力,不仅要求承包人按计划施工;发包人的材料供应、图纸发放等不应造成施工延误;监理人应按照计划进行协调管理。合同进度计划的另一重要作用是,施工进度受到非承包人责任原因的干扰后,判定是否应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的主要依据。

(2)开通通知

①发出开工通知的条件

当发包人的开工前期工作已完成且临近约定的开工日期时,应委托监理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问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如果约定的开工已届至但发包人应完成的开工配合义务尚未完成(如现场移交延误),由于监理人不能按时发出开工通知,则要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

如果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且约定的开工日期已届至,但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的指示,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②开工通知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El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考点四: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时间期限

1.合同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2.施工期

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以此期限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缺陷责任期

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El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般为1年)。

4.保修期

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