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沙治沙法
《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公布2002年1月1日实施
一、了解土地沙化的法律定义
第2条第2款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二、了解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21条 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三、掌握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第22条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四、了解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和城镇、村庄、厂矿、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
第30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一、 概述
1. 区域开发活动
指在特定的区域、特定的时间内有计划进行的一系列重大开发活动。这些开发活动的区域一般称为开发区,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仓储保税区、边贸开发区等。
开发区特征:
占地面积广、规模大:一般在1km2以上;
性质复杂:一般一个开发区涉及多种行业;
管理层次较多:每个开发项目均有独立的法人;
不确定因素多:具体开发项目往往不确定;
环境影响范围大、程度深、复合性强;
有条件实施污染物集中控制和治理。
2.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从整体上综合考虑区域内拟开展的各种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1) 区域环评特点
广泛性和复杂性
战略性
不确定性
评价时间的超前性
评价方法多样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2) 区域环评类型
开发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
城市建设与开发环境影响评价
(3) 区域环评发展状况
国外:
日本最早进行——计划评价,滨海工业区环评较多。
美国80年代初开始,大西洋沿岸及阿拉斯加湾外大陆石油及天然气环评。
国内:80年代中期,提出区域环评概念
(4) 区域环评指标体系
社会—生态指标体系→理想体系
社会—资源环境坐标体系→实用体系
社会经济发展指标
环境质量指标
自然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指标
污染控制与防治指标
(5) 区域环评原则
同一性原则:纳入环境规划中
整体性原则
综合性原则
战略性原则:总量控制
实用性原则
可持续性原则
(6) 区域环评的有关问题
评价时段:在区域开发的规划阶段或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
评价历时:一般需一年半,至少一年。
工作方法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