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人社职管〔2012〕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适应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我防范能力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专业人员素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实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自我防范能力及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等专业人员素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及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按照全国统一大纲,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命题、组织实施考试和阅卷工作,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用书、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湖北省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安全生产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电力、纺织、商贸、轻工、建筑施工等专业类别。考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报名。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或者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者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第十条 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应在报名的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一条 考试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报名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
市州、县(市、区)的报名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合格后,由省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不得参加考试或参与和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 加强考务管理工作,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处理。
第十四条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