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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适应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6号)、《武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武人社发〔2014〕69号)文件规定,结合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专项招聘博士研究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符合应聘条件和岗位要求的博士研究生20 人。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3、2017年8月1日以前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4、年龄在33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具有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见附件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人员待遇
1、招聘的博士研究生使用事业编制。
2、工资福利待遇。按受聘岗位类型及层级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3、高层次人才专项津贴。聘用到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按七级管理岗位工资标准与受聘岗位工资额度的差额给予人才专项津贴;聘用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按八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与受聘岗位工资额度的差额给予人才专项津贴。人才专项津贴发放期限不超过六年(72个月)。
4、依据《关于印发<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优秀人才激励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东人才﹝2014﹞1号)》精神,招聘的博士研究生,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给予岗位津贴。给予为期3年的岗位津贴,岗位津贴以每年3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按年发放。
(2)给予住房补助。招聘的博士研究生,在武汉市内暂没有住房的,给予其为期3年的住房补助,以每年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按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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