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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

编辑:

2012-08-08

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

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

四、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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