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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徽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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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08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元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二、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的特点;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民事立法

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

四、行政立法

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

三、民事立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民事立法

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

四、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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