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6下半年德阳市人民警察考试公告

编辑:sx_wangha

2016-10-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公务员局批准,我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含森林公安警察)13名。现将2016下半年德阳市人民警察考试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考。其中,2017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7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其责任由本人自负。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须同时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人民警察的招录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0周岁(1985年10月26日-1998年10月26日期间出生)之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35周岁以下(即1980年10月26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3.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4.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 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人员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8.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

9.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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