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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30
(一)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体检和考核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其中,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参照中组部、人社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授权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机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命题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沂水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无关。
(三)应聘人员在报考期间要保持所留联系电话24小时通讯畅通,并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本简章由沂水县事业单位招聘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县纪委2251521县委组织部2251443
县编办2251136县人社局2231551
咨询电话:2263773
中共沂水县委组织部
沂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沂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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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事业单位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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