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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0
三、国家主席
1. 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2.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家主席的主要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1)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2)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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