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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0
第二节我国国家机关体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我国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4)决定国家重大事项。(5)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应当有适当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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