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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6.对商业贿赂案件多头管辖,工作衔接机制不完善,导致对商业贿赂的打击不力,是商业贿赂犯罪不能得到有效遏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一是商业贿赂,按犯罪主体不同,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不利于形成打击合力;二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贿赂行为难以处置,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贿赂的内容限于“财物”,其范围要比《联合国反****公约》的“不正当好处”狭窄得多,不利于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行为的惩治。与此同时,打击未能形成合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并赋予监督管理部门有罚款等处罚权,但实践中该行为的查处少之又少,有行政执法部门即使发现存在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往往也是通过内部处理,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也不主动将案件向有关执法部门移送,导致该查办的案件不能及时查办,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业贿赂犯罪。
7.管理制度不严格。一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漏洞,财务公开、厂务公开等流于形式;二是财务制度不落实,特别是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帐目管理制度不严,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三是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转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不完善、或者未得到严格执行,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8.查处效果不理想。一是商业贿赂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发现和突破犯罪有很大难度。二是会计制度不健全,现金交易大量发生,假帐现象普通,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信访、审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协调配合机制相对滞后,利用行政执法机关等社会各界力量发现、举报涉嫌商业贿赂的线索机制还不够畅通,侦查手段单一。
9.价值观念背景因素。由于这些负责工程招标、物品采购的年轻人与供应商、承包商相比,经济收入差别大,而和这些人在一起“吃喝玩乐”又无疑是最令人羡慕,这样一部分人在拜金主义和不平衡心理影响下,容易产生犯罪动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吃喝玩乐”引发的犯罪动机是生理需要恶性膨胀的结果;而一部分人满怀抱负,急于实现自我价值,做“蛀虫”收受回扣,这种高层次需要的畸形发展有时也会引发犯罪动机。如据被告人杨某交待,其之所以向承包商索要高额回扣,最初的目的也是想在实现人生抱负的过程中早日掘到第一桶金,开办一个属于自己的公司。
10.教育背景因素。目前企业在廉政、法律教育方面,普遍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教育内容不全面,对教育对象重视程度不够,绝大多数单位把企业效益和培养职工业务能力作为重点,而法治教育工作则是走走过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企业人员缺乏正确的生活态度,道德素质较低和法律意识淡薄;二是教育方法不当,采用的是灌输式教育和形而上学式教育,忽视了对人的理解力和创造性的启发,不利于调动人的求知欲和学习积极性。正如佘某在提审时最多的感慨那样“如果平时多学点法、多了解一些案例,自己就不会沦落到这个地步。”
11.企业制度背景因素。一是人事制度有漏洞,用人、进人往往人事部门主管一个人决定,缺少应有的调查了解;二是内部权力过于分散,这一现象在外资企业显得尤为突出,单一事项的决定权甚至不需要通过部门主管的审批,这种高效率的背后必然带来监督的缺失,如戴某、杨某在职务上都只不过是某光电的工程师,但他们处理废品的权限根本不需得到部门主管的批准;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单位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上级领导对下级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12.国家法律因素。我国虽然已有一些法规,但仍显立法滞后。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足以规范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没有对商业贿赂行为专门界定,导致违法难究;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缺乏会计制度方面法规的有力支持等。
13.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商业贿赂秘密进行,往往知情人也是违法者,所以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制度,让知情人勇于举报。现在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把举报人暴露出来导致举报人很可能受到报复。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认为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严重案件,举报人也很难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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