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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普兰店市15年商务局机关选调公告(4人)

编辑:sx_wuzx

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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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普兰店市招商队伍建设,根据“普兰店市人民政府6月12日会议纪要”精神,普兰店市商务局和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在东三省范围内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计划选调公务员4人,在商务局机关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对象

拟从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辖市及各区市县机关乡镇(街道)机关单位选调公务员(参公人员)。具体包括:

(一)机关公务员;

(二)参公单位中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的意见》(大人社发〔2011〕21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六类工作人员,即:

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度手续人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且试用期(服务期)满的人员;

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

5、由机关公务员调入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

6、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二、选调资格条件

(一)资格

1、具有公务员身份;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身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要求。

(二)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有奉献精神。

2、热爱招商引资工作,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适应外出招商活动。

3、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取得公务员(参公人员)身份转正登记,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三)时间要求

年龄和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试用期(服务期)内的新录用人员;

2、调任试用期未满的或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无结论的;

5、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6、与选调单位构成回避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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