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广东深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招聘普通辅助

编辑:sx_wangha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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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深人规〔2009〕4号)有关规定,经宝安区委组织部核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拟招聘40名普通辅助雇员,具体要求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招聘普通辅助雇员计划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计划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人员条件及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符合《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招聘实施细则》规定的雇员招聘基本条件;

2.符合本公告及《计划表》规定的资格条件;

3.须持有有效的《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

4.应聘人员的最高年龄计算及其《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有效期截止到本公告发布之日。

(二)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尚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尚未解除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2.在招聘过程中作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

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应聘的。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1.报名截止时间:2012年12月14日16:00。

2.地点: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213室(宝安区建安一路1号),联系人:邵先生,联系电话:0755-29668823

(二)资格审查。

报名的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由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审核应聘人提供的材料,认定是否符合应聘条件,报名资料由招聘单位留存。应聘人须提交如下资料:

1.《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普通雇员报名表》(原件,附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二张,空表见附件2);

2.《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属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历的需提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文凭验证证明。);

5.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空表见附件3);

6.证明应聘人员符合职位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7.获奖、业绩、任职经历等证明材料(自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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