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qinh
2010-12-30
在今年8月份全国房地产市场明显出现反弹迹象的背景之下,9月底以来,多部委再出重拳调控楼市,引发关注。
据新华社9月30日报道,系列调控政策的主体是对4月份国发[2010]10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的进一步落实,但细节上有些许变化。其发布情况和具体内容如下:
加大落实楼市调控政策力度
“通知5”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加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已印发实施细则的地区,要根据最近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和完善。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城市,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住建部、监察部等部门将对省级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与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完善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4”规定,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到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对不认真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商业银行,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为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享受低首付、低利率贷款政策的需求,“通知6”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楼市税收政策调整
契税政策方面,“通知3”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通知5”则规定,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
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通知1”强调,要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供地总量70%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选择地块,探索以划拨和出让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供地建房、逐步与廉租住房并轨、简化并实施租赁住房分类保障的途径。在房价高的地区,应增加中小套型限价住房建设供地数量。
“通知2”则提出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免征与公租房经营有关的一系列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信贷政策方面,“通知4”表示,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抓紧制定支持公租房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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