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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知识: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编辑:qinh

2011-07-11

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知识: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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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③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的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的义务。④公民所表达的是一种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一种群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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