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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知识:宪法的效力

编辑:qinh

2011-07-11

2011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知识:宪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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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或宪法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

二、宪法关系的主体

宪法关系主体是依据宪法规范直接参与宪政活动的政治实践主体,是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和直接行使者。

(一)公民

政治关系的历史变革是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前提,人民才成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个人才能以公民的身份享受政治权利,参与国家事务,成为政治关系中完整的主体。公民因其平等性、自由性、主动性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二)国家

国家的历史演变是其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重要条件。近代宪政国家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基础上,由过去享有绝对权威的国家演变为权力的行使者和义务承担者的宪法关系主体,国家机关是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主要存在方式。

(三)其他主体

宪法规范所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因而通过宪法规范承担宪法权利和宪法义务的主体颇多。

①国家机关,国家机关能够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参与宪法关系;同时国家机关也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和承担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②民族,多民族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了民族的地位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民族也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

③政党,政党的存在及其合法活动是现代国家立宪政体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因素,虽然多数国家的宪法对政党承担的宪法权利义务未作明确规定,但政党无疑是现代宪法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

④利益集团,从利益集团对宪法关系和宪政社会中公民与国家重要的联系和缓冲作用来看,利益集团也是宪法关系的一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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