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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备考:公安学基础理论第四讲第三节

编辑:qinh

2010-12-29

第三节 公安机关权力的实施与监督

一、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基本要求

(一)合法。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法律上的要求。所谓合法,就是符合公安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的规定。

(二)准确。这时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认定法律事实和掌握权力上的要求。

(三)及时。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时间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行使权力,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从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惩攻震慑作用来说,也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实施权力必须做到“及时”

(四)适度。这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力在力度上的要求。公安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做到权力手段与违法犯罪行为相适应,恰如其分。

二、建立完善的公安机关权力控制监督系统

(一)公安机关权力实施的控制监督系统的构成:

1、思想控制。即以正确的思想指导执行权力的公安人员。最佳的状态是执行者自学的自我控制。

2、规范控制。即以政策、法律、制度、纪律道德等社会规范调整行使权力的行为。

3、组织控制。即公安机关的党委和行政首长及有关组织加强对公安权力实施的领导与管理,以组织的力量支持、配合、制约、监督权力的行使

4、群众控制。即依靠群众的力量对公安权力的行使给予支持、配合和监督。

(二)公安权力实施的程序控制

1、事前控制。即在行使权力之前的控制,如审批制度。

2、同步控制。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实行控制。

3、事后控制。即在执行权力之后的检查,如发现偏差,立即纠正。

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和外部对公安权力实施的控制监督机制,健全和严格执行控制监督程序,就可以减少公安权力实施中出现的失控现象,保障公安权力实施系统实现预期的目标。

三、建立公安权力能力与公安权力制约的均衡关系

每一项公安权力由两个方面因素构成:一是充分有力的权力能力,足以克服任何反抗以实现公安权力目标;一是健全有效的制约机制,足以保证权力能力在限定的条件下发挥作用,不致错误地行使。

做到公安权力的均衡行使,是一切公安权力实施过程的普遍性目标。

(一)不断强化公安权力能力。

1、公安权力执行者。即依据宪法和法律有资格执行警察权力的机关及其人员。这些机关的人员数量、素质、体制等对公安权力能力的强弱有重大影响。

2、公安权力规范。即公安法规对公安权力的对象、罚则原则、程序、方法所确定的准则。它决定公安权力能力的国家意志,使之有法可依。

3、公安权力装备。即实现公安权力所必备的武器、警械、交通与通讯工具、监禁设施等。它是克服抗拒、强制约束的实力性条件,是取得致胜优势的物质根据。

4、公安权力信息。即与公安权力有关的情报、线索、证据、档案资料、指令、通告、意思表示等。它使公安权力能力具有行为上的确切性和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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