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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训练试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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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21.B[解析]本题考查约定不留置的效力。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标的物,此为私法自治的表现,合法有效。

《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22.C[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合同的取消。《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3.D[解析]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6条至第10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4.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5.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名称权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己的名称享有的权利,公民或自然人不享有名称权。所以答案选D。

26.D[解析]本题考查物的含义。把握物的属性是解题的关键。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能为人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星星不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永久性假肢已与人体连成一体,成为人体的组成部分,商标不为有体物,因此,本题的选项为D。

27.D

[解析]本题考查无权代理的概念,考生应当熟记,并与滥用代理权的情形相区别。一个是无权,一个是滥用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包括四种:未经授权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和表见代理。其中表见代理是特殊的无权代理类型。因为它尽管是无权代理,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确认其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本题中,D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28.B[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处理相邻关系的三项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29.A[解析]本题考查自动保护原则。可通过相关法条予以解答,也可通过对自动保护原则的理解来做对题目。比较简单。我国对着作权的取得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受着作权法保护,故A项正确。

30.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D项是表见代理的效果,不是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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