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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训练试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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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9

11.A[解析]本题考查地役权的特征。地役权的特征,有: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12.D[解析]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虽都是债,但二者有很大的区别,如性质、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等。本题考查侵权行为的特点。与合同之债相比,侵权行为之债具有如下特点:(1)侵权行为之债由非法行为引起,性质上属于不法行为。而合同之债则由合法行为引起。(2)侵权行为之债由加害人的单方行为所致,与受害人的意思和行为_无关;而合同之债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3)侵权行为之债是法定之债。它的发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合同之债为任意之债,法律一般不作强制性规定。(4)侵权行为之债的内容主要为赔债损害,具有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作用;而合同之债的内容基本上都具有财产性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目标,在于使债权人取得约定的利益。

13.D[解析]按份共有的份额抛弃理应有其他人享有。依所有权扩张规则,抛弃份额由其他共有人按共有份额的原有比例相应扩张。

14.C[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担保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5.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建筑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选项A、B、C均实行无过错责任。

16.D[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考生应该把握合同法的几个特点:平等主体、不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A、B错误,而C选项的联产承包协议中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也不适用《合同法》。

17.B[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根据权利人是对自有物享有物权还是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物权而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在他物权中,以设立目的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8.C[解析]本题考查委托作品的相关问题。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的创作基础是委托合同,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作品应体现委托人的意志,实现委托人使用作品的目的。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19.C[解析]本题考查动产交付。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B[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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