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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政法干警(本硕类)申论预测试卷七 问责制

编辑:qinh

2011-07-19

2011年政法干警(本硕类)申论预测试卷七 问责制

2011年政法干警招警考试已经进入紧张的复习冲刺阶段了,威廉希尔app 小编为大家汇总2011政法干警考试模拟试题,帮助大家备战2011政法干警考试。

满分100分 时限150分钟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作答。

二、给定资料

1.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问责,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当时的卫生部部长张文康突然被免职,人们(包括多数政府官员)这才意识到,原来“不作为”或办事不力也是不行的。此后,随着各级干部以及广大民众对问责的认识逐渐深入,问责的制度化呼声也愈来愈响亮。

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并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这可以说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有关问责的制度性文件。令人遗憾的是,此时的问责仅限于“辞职”状态,加上对问责的范围鉴定不清、程序不是很规范、与“法律问责”脱节等原因,多数时候,“辞职”都难以成行。

到了2006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问责才算是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但该法依然存在不少缺陷,因而其“问责”的效果也不尽人意。例如该法对干部的考核方式方法过于笼统、模糊且不公开,“暗箱操作”现象频出,不少官员被高调问责后,低调复出甚至晋升的现象就是一个明证。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来,我国进一步加快了推进问责制建设的步伐。重庆、山东、广东等多个地方政府出台并启动了行政问责制。各地在积极探索建立行政问责制的实践中取得了丰富的经验,也收获了不小的效果。

2.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让我们看到了一条宽阔的问责制度化的道路正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它的最大进步之处在于将“问”具体化,更在于将“责”可操作化,这将对全面保证公共权力的运行质量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起到重要作用,也将极大地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对云南省推行问责制给予高度肯定,认为行政问责对促进服务性政府的转型、促进政府与民意的互动很有意义,“云南省的做法值得推广”。但她同时提醒,有些问题的产生来自于制度本身。如果能通过事故结果倒查责任链条,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问责就更有意义。

也有的学者认为,随着中国行政体制变革的推进,现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制度正逐步建立起来,做官的风险越来越大。但一些地方雷声大,雨点小,只出台问责制度,不见落实;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有的地方仅仅在民愤大的公共突发事件中搞“火线问责”,在日常工作中,多见的是“太平官”、“和事佬”。

真正的制度性问责,应贯穿于政府管理全过程,贯穿于平日和非常时期。官员问责走向常态化,意味着问责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对党政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规范官员行为,保证权力依法合理行使,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

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官员才会受到处罚,那些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渎职人员,那些权力行使不当没有真正为民所用的官员,都应受到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小权力,小责任,小担当;大权力,大责任,大担当。

还有的学者认为,云南、四川等一些地方推行的官员问责制主要是由当地党委、政府推动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为,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需要明确的是,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问责的真正主体应是人民。

从逻辑上讲,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的对象应是人民。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广泛开辟渠道,把问责权利归属于人民,让人民监督政府,问责才能有力量、有效果。

4.2010年1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新闻通气会,中央纪委副书记李玉赋通报了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李玉赋说,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对7036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

李玉赋表示,2009年各地区各部门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推进。巡视工作深入开展,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施行。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体现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震慑了腐败分子,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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