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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9
6.集众多优点于一身的网络也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信息的准确性无法核实。有些不实信息,经网络广泛传播后,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国家正常的政治和经济生活秩序。还有的人出于种种目的,在网上对政府和政府的政策加以诽谤和诋毁。2008年的“柑桔事件”就是一个例证。从2008年10月中旬开始,一则“柑桔有虫”的消息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以至谣言四起,全国各地的桔子严重滞销,给桔农造成了极大损失。
正因为如此,有人指出,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有它推动文明进步的一面,但也常夹杂着谣言和不满情绪的宣泻。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孙柏英认为,网络的大众化和匿名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民主,毫无疑问将促进公民对政府的监督,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但也正是由于其匿名性的特点,使得一些人发言不负责任,“相信大部分人都是善意的,但不排除有些人出于个人目的,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而经网络迅速传播后,会形成很坏的影响。”孙柏英说。
她认为,网络舆论消极的一面应当引起重视,要防范不良信息迅速传播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老百姓有时候是盲动的,不是每个人都有辨别力,一些耸人听闻的信息特别容易鼓动人们,会导致社会传染效应,在问题澄清前已经形成严重问题,再想改变就很难了。”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主任展江认为,互联网不是专业媒体,信息传播者很可能没有受过专业训练,对于真实、客观、公正、平衡、全面这些新闻价值要素不一定理解,因此,在传播过程中可能会造成信息失真。“尽管互联网鱼龙混杂,但不能因此抹杀它的贡献和功劳,如今网络已经成为非常重要、不可替代的新闻来源和最早的黑幕揭发者。如果没有网络,不知有多少矿难难见天日,不知有多少食品安全事件继续被忽视。所以,我们要感谢互联网,而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制和公民教育来加以解决。”
网络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弱项——网络暴力。根据社会心理学研究,在言论立场上的确存在“人云亦云”的现象。“网络存在大多数人的暴力,就是多数人的专政,比如大家都说‘范跑跑’坏,大家就默认他坏,他承认错误了还是永世不得翻身。虽然谁都可以表达不同意见,但对于非主流的声音,其他网民往往群起而攻之,甚至经过‘人肉搜索,干预其现实生活。”孙柏英说,在这个意义上,追问网络民意的真实性可能会有一种危险,就是忽视个体声音。“民主是保护少数人意见的,不应该只有一种声音,但在网络强大的攻势面前,这种平衡往往无法保证,就连我们学者也常常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失去了应有的中立判断。”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孙柏英认为,面对网上海量的信息,人们要有自己的判断,看待事物不能带有色眼镜或有偏见之心,要全面、客观。一方面,政府要主动接受监督,虚心听取百姓意见并积极改进,另一方面,百姓通过网络监督政府时,也要有公民的责任意识,不能在匿名的保护下随便发表不实言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并且要能够包容不同声音,允许别人发表意见,并遵循一定的规则。如不能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曝光一些被谴责者的照片、家庭住址、电话,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别人的人身权。
“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现在许多百姓要求权利,但应该负的义务不知道,说话不负责。缔造良性政府的同时,也要缔造理性的公民。”孙柏英说。
7.近日,一家媒体做了一个关于“人肉搜索”网络监督方式的相关调查,调查表明八成网民认为它是草根监督的利器,广大网民期望对之加以引导,趋利避害。37.93%的网友认为网络监督应该加强自律意识,不能随意地、不负责任地传播私人隐私和个人信息。56.9%的网民认为对于网络监督必须完善法律处罚力度,加强网站的监管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护公众的人格权不受网友侵权行为的非法侵害。对于网友在网络上发表的言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审查的义务,如发现网友的帖子有侵权内容,应当予以删除,没有及时删除的,则为侵权;如受害人或他人告知网站,有帖子涉及侵权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及时删除,未及时删除的也构成侵权。”一位署名“胡子”的网民称,网站的监管义务是重要环节之一。
“在网络上进行的‘人肉搜索’,有可能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称,其实,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防止侵权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第16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建立网络实名制,可能是对网络暴力进行监管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网络实名制会使网络监督的自由性受到威胁,因而引发网络监督力度大大降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力丹认为,网络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匿名性,而是在于网络发言者的素质不高。在现有的技术手段下,如果一个人在网上言论不当,有关部门想追查,很快就能查到这个人的真实身份,只是很多网络暴力事件并未上升到司法程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徐娟法官也认为,“要管理网民行为,就得实行网络实名制,但这种做法又是有违网络自身的使用规律的,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监管体制的不完善,要想使网络监督发挥积极作用,则吏多地需要网民自律。”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针委员在2009年全国“两会”提案中建议,政府应该设立专门部门,对网络监督的相关线索进行专业的收集、分析,按真实性、可查性、影响性分级管理,并设立网络发言人。同时,这些网络发言人要及时在网上就调查情况对网友进行答复,保证渠道通畅……
网络监督本身是好的,但必须建立在客观、公正、真实的基础上,应完善相关法规,制定网络舆论监督程序,在发挥网络监督作用的同时,遏制侵犯隐私、网络暴力等事件的发生。目前对网络监督的正确引导和制度建立仍需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动,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引导网络监督健康发展,期待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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