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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第一册政治第五课教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编辑:sx_gaohm

2015-11-06

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以下是威廉希尔app 为大家整理的高一第一册政治第五课教案,希望可以解决您所遇到的相关问题,加油,威廉希尔app 一直陪伴您。

[教材分析]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第四课第二节的第一框。劳动者是生产领域的一大主体,教材从第三课开始在介绍完整个经济活动的第一环节:生产领域的产业、企业、经营者后,接着介绍劳动者,因为不管是产业、企业还是经营者,离开了劳动者,其存在都失去了意义。“劳动最光荣”,所以教材势必介绍劳动者这一主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应履行哪些义务,只有知道这些才能真正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者与以前制度下的劳动者的区别。知晓了劳动者权利和义务才能懂得订立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所以教材把这一框放在了这一节的第一框。

[学生分析]

劳动者是现实中最普遍的生产主体,对农村学生来讲,本身他们的父母大多就是劳动者,所以学生心理上与这一大主体也比较接近,理解这一框的内容不会有太大的心理差距,甚至往往会产生共鸣;学生在学习完农业、工业、第三产业后,也会很自然的想去知道在三大产业中的广大劳动者是一个怎样的群体,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他们有没有保障。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劳动者的含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知识;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劳动者权利;懂得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遵守职业道德等是劳动者应尽的基本义务;

2.能力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学会去关注社会热点、焦点问题,并培养关注人生、关注社会,独立思考、分析、探究、判断问题的习惯和能力。

3.情感和态度目标:通过自主学习,培养学生善于独立思考、乐于探究思索的良好学习习惯;通过讨论、合作学习,培养自爱、自强的思想意识和心理品质;通过辨明事实真相,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及正确的价值取向。

[教学重点、难点]

1.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2.  提高职业技能和遵守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教学设想]

以新课程改革理念为指导,体现建构主义教学观,遵循问题式教学模式,即创设初始情境→隐含问题→解决问题;推进情境→再设问题→解决问题;再推情境→拓展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师生互动,生生合作学习方式,来获得新知识,并在获得新知的过程中使学生提高能力,进而升华内心情感。通过设计一个现实焦点问题,随着情节的一步步展开,诱导性的一层层提出问题,跟着问题的解决,再提出新的开放式的问题,留下学生进一步思考空间,从而达到知识、能力和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目标的统一。

[教学工具]

多媒休、广播

[教学过程]

(一)设置悬念、激励质疑。

案件:(多媒体广播)

石嘴山市发生4死1伤重大杀人案    2005年5月13日  《宁夏日报》

5月11日晚22时53分,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派出所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在河滨街104钢电路宁夏电建公寓东侧“宝林商店”附近有几人被捅伤。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发现受害人苏某某(男,50余岁、河南沈丘市人)以及他的儿子,女儿和女婿吴某4人已经死亡,另一个汤某严重受伤。

当晚23时27分,犯罪嫌疑人王斌余到惠农区北街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部门迅速将王斌余的弟弟王斌银抓获,并立即对王斌余进行审讯。王斌余,男,汉族,28岁,甘肃省甘谷县盘安镇尉家沟村二组村民,目前在宁夏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某工地打工。

据王斌余交代,因老板欠其他和他弟弟工钱,他于5月11日上午到惠农区劳动局要求解决,劳动监察大队找到带班工头吴某某后,吴某某称老板不在,他解决不了。劳动监察大队只好通知王斌余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当晚22时40分左右,王斌余哥俩又到104钢电路附近吴某某住处讨要工钱,未果。接着与闻声而来的劝说的苏某、苏某儿子、女儿、女婿发生口角。王斌余从身上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匕捅死四人。后,王斌余发现包工头吴某的老婆汤某也在现场,便挥刀将其捅成重伤。

自感罪孽深重的王斌余随即打车到附近的黄河大桥边,将匕首扔进黄河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目前,伤者汤某正在医院抢救,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提出问题:(1) 初步分析王斌余作案的起因是什么?

(2)王斌余作为劳动者在行使了什么权利?

生:讨论、分析,……

……

生1:因为他的老板没有付给他们工资。

生2:王斌余没有拿到工资。

生3:王斌余去拿工资是行使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生4:王斌余到劳动问询要求解决是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师:阐述《劳动法》中的规定:

(1)劳动者是指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2)劳动者享有的其他基本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那为什么老板不给王斌余工资呢?请接着往下看。

(二) 展开情节、拨开迷雾。

案情发展(多媒体、广播):

9月4日   新华网报道:

6月29日,因王斌余连害四条人命,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

8月19日和26日,记者先后两次到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采访了王斌余。

从2003年8月起,我一直跟着河南包工头陈继伟(即现在的王的老板)干活。平常我们都是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7点,有时候到晚上八九点才下班,只要天亮着就干活。一点也不敢偷懒。    现在我们老板承包的是宁夏石嘴山惠农区的一家工厂的保温工程,我和工友们做的主要是给钢管包上岩棉和铁皮。岩棉是一种刺激性的化学材料,工人们只有手套和帽子,没有专门防护服,经常被岩棉扎得浑身起红疙瘩,又疼又痒。保温用的玻璃纤维扎得人浑身起红疙瘩,我介绍来的老乡都是受不了工作的辛苦跑掉的了,但我还坚持着。

记者:那为什么老板不给你工资?

王:老板说我偷了工地的铝皮,不给我工资。

记者:那你有没有偷?

王:我没有!

再提问题:(1) 老板不给王斌余工资,是不是因为他没有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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