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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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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落实素质教育,深化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并指导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各市(州)、县(市、区)要分别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州)、县(市、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成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负责制定本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

(二)要建立健全综合素质评价的诚信机制,引导学校、教师和学生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所辖区域校长签订诚信承诺责任书,学校组织每名学生签订诚信承诺书。凡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坚持常态化实施。四川省教育厅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研制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为学校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及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帮助和督促检查学校使用信息管理平台。学校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活动中,指导学生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避免集中突击。要充分发挥学校党团、学生组织的作用。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素质档案(含电子档案),及时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输入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为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和高校选拔录取新生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

(四)建立评价质量监控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过程监控与质量评估,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督查,对档案材料进行抽查,并及时改进评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导,把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作为评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建立评价公示与申诉复议制度。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公示制度,明确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范围、公示方式等具体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学生对综合素质评价过程或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复议,10日内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诉人。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的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实地调查,10日内将调查结果答复申诉人。

(六)加大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争取家长和社会各界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良好氛围。

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新生开始实施。本实施办法下发后,教育厅将选取部分市(州)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试点。

附件: 1.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及记录方式

2.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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