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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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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1

二十三、考生资格审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考生资格审查工作。

资格审查工作执行四部门把关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把关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把关负责;对照顾加分条件、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把关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把关负责。

(一)考生在青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审查。

(二)由考区招委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各负其责,核查考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并为其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州(地、市)招(考)办做好协调,制定落实本地区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并对辖区考区的审查工作把关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考生的资格进行核查。

(三)要重点审查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已注册省外借读高中生、三地间迁转户口考生的资格。将不符合条件者已予注册或空挂学籍予以考试的;外省籍考生将户口从省外迁入省内后,又在省内州、县(市区)间进行迁移,从中改变并隐瞒原签发地、籍贯、身份证号等原始信息和真实身份后在青参加高考的,取消录取资格。并按照责任机制,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做严肃处理。

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协助开展调查工作。

高考报名库、会考库注册库、往年高考库、公安部门的户籍库照片等信息要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冒充(名)我省居民或学生信息报考,对有关违纪违规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做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四)依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以及“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1988】002号、【2000】0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此类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款,即: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亡。高考报名时,必须按照省招委上述文件中的规定出具以下证明材料:①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证明(家长单位、县级计生部门分别出具);②考生亲生父母双亡资料(原籍公检法部门〈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结果文件〉、考生亲生父母原单位分别出具);③户籍迁移手续(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由公安部门加盖户籍专用章);④在我省办理的《收养证》以及公证手续。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再婚后,从省外将本人及其与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达到“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后,方准报考和参与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

(五)资格审查中发现的假户籍、假学籍、假迁移等材料不退还,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搭桥”落户、“空挂”户籍(学籍)、假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做严肃查处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规定严肃处理,档案材料不退还。

(六)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有关中学、考区招办未严格审查,报考、志愿填报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承担。

(七)享受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州市区县)校三级公示后方能认可。5月10日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20日前报省招办。报名结束之后才取得的加分条件,由考区招办负责向省招办补报,补报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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