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试科目
①音乐学(师范):基本乐理(笔试,100分)、视唱练耳(100分)、声乐演唱(50分)、舞蹈表演(50分)。
②音乐表演(声乐):基本乐理(笔试,100分)、视唱练耳(100分)、声乐演唱(100分)。
③音乐表演(器乐):基本乐理(笔试,100分)、视唱练耳(100分)、器乐演奏(100分)。
④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基本乐理和基础和声(笔试,100分)、视唱练耳(100分)、音乐创作(100分)。
3.加试时间
1)初试(2013年12月29日至31日)
基本乐理(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29日9:30---10:00
其他考试按顺序排号进行。
2)复试(2014年1月1日至2日)
基本乐理:1月1日9:30---10:30
基本乐理和基础和声:1月1日9:30---10:30
其他考试按顺序排号进行。
4.收费标准:按藏发改价格〔2006〕113号文件规定,需缴纳音乐学类专业初试加试费80元/人,复试加试费80元/人。
5.参加考试时,考生应按考试科目自备音乐(光盘)、乐器(除钢琴外)、签字笔等考试用具。
注:音乐学类招生考试大纲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