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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市艺考音乐类考试内容及评分标准

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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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市艺考音乐类考试内容及评分标准:

1.声乐演唱

(1)考试目的:通过考生的歌曲演唱,测定考生的嗓音条件、音准、节奏及音乐表现能力等。

(2)考试要求:考生自备歌曲三首,内容包括中外民歌、艺术歌曲、创作歌曲、

歌剧咏叹调等。考试时由考生本人自选一首,考官抽选一首,共演唱两首。演唱时间不超过6分钟。

(3)评分标准:考官通过对考生的演唱技巧(40%)、音准节奏(20%)、语言风

格(20%)、台风表现(20%),给予综合评分。

考生不能自带伴奏。每个声乐考场备有钢琴伴奏教师,如需伴奏,考生需提供伴奏谱(五线谱)。

2.乐器演奏

(1)考试目的:通过考生的乐器演奏,测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音乐表现能力等。

(2)考试要求:

① 键盘乐器(钢琴、双排键电子琴、手风琴)——练习曲一首;自备乐曲两首,

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谱演奏)。

② 管弦乐器——一套音阶、琶音(弦乐加奏双音音阶);练习曲一首;自备乐曲

两首,抽考其中一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谱演奏);西洋打击乐:自备小军鼓练习曲一首;自选马林巴(自备练习曲或乐曲一首)或定音鼓(自备练习曲或乐曲一首)。

③ 民族乐器——自备乐曲三首,抽考其中两首,每位考生演奏不超过8分钟(背

谱演奏)。

(3)评分标准:考官通过对考生的音乐风格把握及乐曲的完整性(60%),技术把握的准确性(40%),给予综合评分,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乐器演奏采用无伴奏形式(考生不得自带伴奏,考场也不提供伴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