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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布《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2013-11-19

八、录取

29、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生源情况和考生成绩等情况,全省统一分批次、分专业类别划定艺术类录取最低文化控制分数线。

30、教育部批准院校的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省招委批准的省属高校自主招生的艺术专业,由高校自行划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录取前报送省招办。

31、对直接使用统(联)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将高考文化考试和统(联)考专业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后排序投档,投档排序成绩构成为:(文化成绩×40%+统考或联考成绩×60%)×2。平行志愿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1。

对高校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将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合格考生的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全部投给高校,由高校按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如果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合格生源超过招生计划4倍的,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投档考生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倍。

32、艺术类专业录取一般有三种录取办法,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合格时,高校可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或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或者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各占一定比例折合后排序录取。各高校应在本校招生章程中明确本校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同时在4月10日之前报省招办备案。

33、各批次录取时间和生源不足院校征集志愿时间:

艺术本科(一)录取时间和生源不足院校征集志愿时间与提前批本科文理类同步。

艺术本科(二)录取时间和生源不足院校征集志愿时间与第一批本科文理类同步。

艺术本科(三)录取时间和生源不足院校征集志愿时间与第二批本科文理类同步。

艺术高职(专科)录取时间和生源不足院校征集志愿时间与第三批本科文理类同步。

34、录取期间,高校应在本校招生信息网上及时公布本校艺术类各专业录取规则和各专业录取分数。

九、其他

35、对校考或联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

36、对在艺术类专业招生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招生院校,我省将不接受该校在鄂艺术专业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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