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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0
上海市教委近日公布了《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2015上海春季高考迈出招考分离第一步,根据该方案,包括上海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22所上海市属高校参加春季招生,计划招生1640人,每名考生可填报两所院校志愿,每校可填报3个志愿。
上海市教委新闻办表示,2015年春季高考将探索一名考生同时被两所高校录取的招生模式,“考生可以被自己填报的两所院校同时预录取,但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其中一所高校进行录取确认。”
虽然上海春季高考,复旦、交大等部属高校并不参加招生,但是,这迈出了招考分离的第一步,在我国内地第一次实现一名学生可以获得多张大学录取通知书,符合我国高考改革的方向。如果这一改革获得成功,今后可以有更多院校参与春考自主招生,同时,也为我国正在推进的高校自主招生改革提供经验、借鉴。(新京报)
附: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精神,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本着有利于鼓励高校走特色发展之路;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贯彻“为了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的理念,增加学生选择的机会,努力拓宽适应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需要的成才之路和有利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的深化及其效能的进一步发挥,进一步提升上海教育现代化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要的原则,探索建立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形成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终身发展的育人制度体系。
二、试点院校和招生计划
2015年度共有22所试点院校参加春季考试招生,招生学校名单和招生计划见附件1。
三、春季考试报名和志愿填报
(一)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2015年春季高考的考生需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本市户籍在沪报考对象: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高中阶段学校历届毕业生、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含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非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历届毕业生);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为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的同住子女,且须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的历届生或本市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2)考生为《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留学人员持证人的子女,且须为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的历届生或本市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3)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上海市常住户籍,考生本人持《上海市居住证》且须是2014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或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
(4)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且考生须是2014年已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或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
(5)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的驻沪机构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2014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或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
(6)考生为在沪定居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且须为高中阶段学校历届毕业生或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7)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站人员,且考生为高中阶段学校历届毕业生或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8)考生父母为上海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即国家和上海市的“千人计划”),且须为高中阶段学校历届毕业生或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9)原持有上海市蓝印户口的本市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由各区县教育局(高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进行比对审核,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方可报名。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相关部门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沪报考:
(1)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认定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工作人员,且考生须是2014年列入本市高考报名库的历届毕业生或参加本市中考并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完整学习经历的应届生;
(2)考生为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且须是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历届毕业生或参加本市中考后升入普通高中的应届毕业生。
6.《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或其同住子女在春季考试期间即2015年1月25日和26日,持证人的《上海市居住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7.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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