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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上海财经大学。地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经济学创新平台和"211 工程"重点建设学校,教育部、财政部、上海市政府“两部一市”共建大学。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上海财经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委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校长办公室、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六条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向考生和家长[微博]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6.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上海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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