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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0
华中师范大学2014年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国际代码10511),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流动站。学校创办于1903年,是一所具有优良办学传统的百年高等学府。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生(含艺术和体育类考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内地新疆班学生。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在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区、市)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区、市)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各地毕业生就业情况及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我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区、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我校是教育部指定自主招生选拔录取试点高校之一,考生须申请参加我校自主选拔录取的考核并测试合格才能享受相关政策,具体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保送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考试;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我校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报考我校其他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之前,学校先行组织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具体安排以学校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五条 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除必须符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规定外,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或学校指定的面试(考核)或专项水平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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