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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信息

编辑:sx_wangha

2017-10-15

广东警官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一文为考生朋友们提供了招生对象、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编制、录取规则等信息,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关于做好2017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7〕29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7]14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粤东西北地区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5号),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警官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11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嘉禾校区(校本部):广州市白云区东平文盛庄路118号;邮政编码:510440

校区1:滨江校区: 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00号;邮政编码:51023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办单位:广东省公安厅;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警官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提前第二批本科(公安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当年国家、广东省关于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规定,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警考试,择优录用为人民警察(公务员)。

粤东西北地区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招生计划由广东警官学院单独设置招生院校国标代码:61110。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7]14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2017年粤东西北地区公安专业人才专项培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5号)规定:专项培养学生在广东警官学院完成学业,取得相关专业毕业证、学位证后,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警考试,经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后,以专项培养的所在地级市公安机关为单位,由毕业生按照笔试成绩高低顺序自愿选择就业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派驻纪检机构、督察部门和学院等部门成立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公安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广东警官学院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公安专业招生工作的日常执行机构,也是非公安专业招生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招生政策规定和学院的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负责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学院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不预留计划。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

(一)提前第二批本科:治安学、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禁毒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警务指挥与战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本科公安类专业。

(二)第二批本科:法学、行政管理、社会工作等专业。

(三)广东省以外各专业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考提前第二批本科(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参加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体检、体能测试、面试、政治审查。 具体要求:

(一)政治素质

考生的政治素质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按照2006年印发的《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二)身体条件

按公安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7〕293号)规定,考生身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双眼裸视力均不低于4.8(含文、理科)。

2.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无罗圈腿,无口吃,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无少白头,无驼背,无各种残疾,两耳无重听。无传染病。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3.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1号)规定,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4.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5.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6.不存在其他明显缺陷或功能障碍,以及患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其他严重身心疾病。

(三)体能测试的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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