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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汕头大学高考招生章程

编辑:sx_liujy

2017-06-25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汕头大学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汕头大学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汕头大学医学院

第四条 学院代码:8000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新陵路22号,邮政编码:51504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5+3”一体化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课程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汕头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对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硕士毕业生,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院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第一批次、本科第一批次。学院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试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第十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都须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招生办出档的考生中,我院的录取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录取分数排在前面的考生,再录取分数排在后面的考生。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在考生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按高考总分排位靠前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的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广东省外招生按汕头大学公布的计划及招生规则进行。

第二十条 入学时录取专业为临床医学(香港中文大学联合培养预备班,“5+3”一体化)的新生与临床医学(全英预备班,“5+3”一体化)的新生进入临床医学(“5+3”一体化)“全英预备班”学习;入学时录取专业为临床医学(儿科学创新班,“5+3”一体化)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调整专业。

第二十一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与全英班专业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专业的特殊要求,患有色盲、色弱、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不能报考我院。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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