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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5
第二十三条 民族班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 号等文件规定,民族班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 40 分。
第二十四条 预科招生录取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 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录取标准不低于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 80 分、60 分。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 100 分,招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 号文的规定执行。
3.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生按照《关于试办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若干问题的通知》(政联〔2011〕 号) 《教育部办公厅 总2和
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做好试办边防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8 号)相关规定执行。
4.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招生按照《关于做好我省 2014 年藏、彝文一类模式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42 号)相关规定执行。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顾。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校民族预科(含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直升录取工作,按照《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我省 2014年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直升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4〕4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的录取办法,按
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2014 年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对口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 号)16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和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国家或省级示范和骨干高职院校提前单独招生、保送生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和港澳院校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空军和民航飞行学员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自主选拔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自主选拔学校志愿并经学
校确认的考生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校确定的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有关高校,学校通
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于 6 月 30 日前将本校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报送我省教育考试院,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学校确认的名单中符合教育部规定且达到学
校录取要求的考生,在学校所在批次录取开始前投档给学校,学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相应计划后进行录取。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 6 月 30 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已录取的考生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 20 日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二十九条
若出现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第三十条 所有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省内院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补录,并及时将补录的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第三十一条 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含国防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 7 月 6 日和 7 月 25 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交接或寄发,其中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含国防生)的军检、面试材料由省军区统一寄发录取学校;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或县级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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