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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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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5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14年四川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4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 号)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 2014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19 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在川招生,均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配备到位,确保网络安全,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第三条 实行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的招生录取模式。高校根据其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要求和办学特点,将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已在招生章程中对高考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下同)成绩提出了分数要求的高校,按章程要求进行录取。

第四条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分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共七个批次。各批次安排的院校、专业详见我省《招生考试报》。

招收藏文加试、彝文加试考生的本科、专科藏文、彝文专业分别在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录取,其投档时间安排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普通专业非预科计划投档之后、预科计划投档之前。

各类别、各层次预科在该院校同批录取。

对口招生的职教师资班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录取,高职班安排在本科第三批录取。五年制高职专科(含小教、幼教)转录工作安排在本科第三批录取。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专科录取工作在专科第二批录取结束之后进行。

第五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三批、专科提前批和专科第二批的第一志愿实行“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一般应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本科第一批平行第一志愿、本科第二批平行第一志愿、专科第一批平行第一志愿、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平行第一志愿、地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平行第一志愿、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各批次的征集志愿(含预科征集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本科第一批预科志愿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投档办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院校,即向该校投档。

在对考生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和专科第一批的平行第一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各高校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凡未报送的,首次模拟投档按照以下比例进行:本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一批为110%;本科第二批招生计划在2000人以上的为105%,1001人以上2000人以内的为106%,501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为107%,201人以上500 人以内的为108%,51人以上200人以内的为109%,50人以内的为110%),向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据此微调调档比例。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档比例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征集志愿补充生源。

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的投档线,按首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各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本科第一批预科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投档时,调档比例统一为100%。本科第一批以外的其它批次预科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100%的比例投档”的办法录取。

第六条 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办法是:高校在省教育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中,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检查结果、成绩总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自主决定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解释未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处理录取中的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依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对高校录取工作实行必要的监督。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专业招生录取工作按省招考委《四川省 2014 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新生办法》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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