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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辽教发〔2015〕25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内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积极推进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我省职教体系建设,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经研究,辽宁省2015年将继续开展高等职业学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现就2015辽宁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学校范围及申报程序
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且评估结论为通过的民办高职院校,根据自愿的原则,可申报注册入学试点。
符合注册入学试点申报条件的院校可向省教育厅提交注册入学试点申请,经审核批准的院校,方可开展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申报材料包括:
1.开展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总体方案(包括必要性、工作目标、组织领导、制度建设、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计划人数、工作措施、保障条件等);
2.其他有关支撑材料和说明材料。
经我厅审核批准后的学校,要将本年度开展注册入学录取工作的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招考办备案。
二、招生对象及招生计划
(一)招生对象
1.普通高中毕业生
符合我省当年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在完成高考报名后,可向纳入试点范围的高职学校申请注册入学。
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符合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招生的应、往届中职毕业生,在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招生报名后,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学专业对接的有关规定,可向纳入试点范围的高职学校申请注册入学。
(二)招生计划
凡经批准实行注册入学的试点学校,须在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总计划内,结合社会需求、自身办学条件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安排注册入学的试点专业和招生计划,注册入学专业一般应为本校重点建设及特色专业(不包括新增专业),每校试点注册入学的招生计划一般不超过150人。
其中,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和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注册入学计划须按照单独编班培养的原则,单独制定。对未完成试点注册入学的招生计划,省教育厅同意将剩余计划列入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录计划中。
标签:辽宁政策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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