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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中医药大学高考招生简章

编辑:sx_wangha

2015-07-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创建于1959年,国标代码为10412,为公办普通全日制大学。学校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各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书。

第三章 招生专业

第四条 学校设有中医学等30个本科招生专业(含专业方向)、药物制剂技术等7个高职招生专业。详情请登录我校招生就业网“招生专业”一栏查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招生原则。

第六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志愿顺序进行分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根据专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做退档处理。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音乐学(音乐治疗方向)专业招生对象为艺术类文科生(对江苏省招收艺术类考生,文理不限)。该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校考(或统考)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份规定的艺术类普通本科批次(或相应批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校考(或统考)成绩分省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招生计划最后一名录取时,如出现专业分数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对黑龙江省、河南省、浙江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考生,专业成绩采用我校校考成绩,须取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对福建省、广东省考生,执行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专业成绩采用考生在当地的音乐专业统考成绩,须取得所在省份的音乐专业统考合格证。

第八条 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九条 学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条 男女生录取无比例要求。

第十一条 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由学校负责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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