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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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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四、组织管理

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必须认清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加强领导,把高考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工程、民生工程来抓,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把做好高校考试招生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以确保考试安全和建设良好的考风考纪为重点,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确保今年高校招生的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圆满地完成。

(一)强化组织领导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和招委会是本行政

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责任,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实施;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工商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确保我省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二)强化安全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强化制度落实和检查,切实加强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在命题、试卷印制及运输、试卷保管、评卷、录取等各个环节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可能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绝对安全。各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考部门,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题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要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确保各类设备正常运行;要加快完善应急指挥、视频监控、作弊防控、身份验证等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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