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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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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

(八)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以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等品学兼优的考生,可根据规定参加有关高校的自主招生。

(九)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二、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自主招生、试点学院招生

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5〕2号)规定执行。

(二)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6号)和《关于做好江苏省2016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综合评价录取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省属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6〕2号)规定执行。

(四)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6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保送生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6〕1号)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5〕20号)规定执行。

(六)体育类专业招生

参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苏教考〔2014〕1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2016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5〕25号)规定执行。

(八)注册入学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6〕6号)规定执行。

(九)空军招收飞行学员

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南京军区空军招飞选拔中心,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初检、全面检测和复查等工作,确保招飞任务的完成。

(十)定向培养直招士官

根据总参谋部、教育部规定,2016年国家继续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计划安排在文科类、理科类招生,报考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院校的考生,在文科类、理科类本科第三批院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院校录取前进行投档、录取。有关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有关中学要积极配合当地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定向培养直招士官任务的完成。

(十一)其他各种特殊类型的招生办法,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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