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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2016年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2016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海南工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876
第六条 学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2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民办高等专科院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16年我院将面向全国进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以各省市省级高招办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的招生对象为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及参加2016年海南省对口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三条 所招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我院申请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十五条 凡是报考我院的考生,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安排以相同志愿优先满足高分考生所报第一专业为准则。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计划投放省份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录取照顾的政策。
第十六条 对音乐、美术类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是: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分别达到所在省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分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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